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債權人 葉旭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聰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108年8月8日退回30斤茶總價2萬
25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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