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訴人 恆昇 當鋪即 陳林玉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威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5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月5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