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貴麟選任辯護人黃志樑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06年5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邰婉玲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