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請人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余何蓓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查本件聲請人係列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范惇 律師為相對人,惟依聲請人所提文件資料所示,兩紙契約書之當事人均為「韓進海運株式會社」,查應係韓國韓進海運公司,非係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況其上簽章顯非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請聲請人確認其聲請是否有誤,並提出佐證以實其說,否則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2.又聲請人若認其主張有其實據,請補正下列事項到院:⑴破產管理人經選任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
⑵系爭兩紙合約經公證之繁體中文翻譯正本。
⑶留置物留置處之詳細地址。
⑷行使留置權之範圍(即留置物貨櫃之詳細附表)。
⑸破產裁定之確定證明書。
⑹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