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96號
原 告 黃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2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