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96號
原   告  黃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2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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