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補字第16號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育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7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偉民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補字第16號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育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7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偉民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