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補字第16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補字第16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育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7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偉民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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