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8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9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60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6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子晴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6、667、708、748、113年度金訴字第485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28號、第18728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0194號、第20870號、第21655號、第21697號、第22428號、第31301號、第31715號、第36036號、第38055號、113年度偵字第14567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10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宣告緩刑所附帶之條件撤銷。
丁子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負擔。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由於上訴人即檢察官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言明:針對量刑部分(含緩刑與附帶之條件)上訴等語(本院金上訴第857號卷第108頁)。因此,本件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審判決之量刑及緩刑部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故本院僅能以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為基礎,審查原審量刑所裁量審酌之事項,是否妥適,先予說明。
二、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㈠原審經審理後,認定:丁子晴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之通
常經驗,雖預見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接收不明款項並依指示轉匯款項,可能成為詐欺犯行中之一環而遂行詐欺取財,使被害人發生財產損失之結果,並因此得以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竟仍為賺取與勞力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況下,與LINE暱稱「柔柔」、「榮凡」、「慈慈」等人,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由丁子晴於民國111年12月初提供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帳號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依指示綁定約定轉入帳戶及協助後續轉帳,約定每月可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之報酬(無證據證明已實際領得報酬)。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附表一「詐欺時間及手法」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載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 張馨 等23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林政廷 、 詹育臻 、 江兪樺 、 比邵舒浪 、 周欣瑀 、 黃嫻恩 、 邱國洋 、 吳鳳賢 、田 陳鳳蘭 、 江謝玉瑩 、 仇淑芬 、 林奕承 、 王畇澍 、 蔡維哲 、 許文鏵 、 林昱辰 、 林慧慈 、 蕭雅珍 、 陳緗鈺 、 張鈞皓 、 葉仁豪 、 潘昕妤 等人,各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23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2至23所示款項,匯入丁子晴之中信帳戶內;張馨則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額匯入該編號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即 丁月婷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帳戶),嗣遭層轉至丁子晴之中信帳戶。而丁子晴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款項均轉匯至指定帳戶,而層轉上手,致上開款項均不知所蹤,而以此方式遮斷 金流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㈡因而認為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其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共犯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不同被害人分別實施詐術,侵害之財產法益互異,堪認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論以數罪。是被告以上開行為分工各參與上揭犯行,即應論以數罪(共23罪),而予分論併罰。
三、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雖坦承犯行,並與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然迄今未與被害人潘昕妤(附表一、二編號23,附表三編號5)達成和解,亦未曾賠償該被害人,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僅處有期徒刑1年5月,顯屬過輕,又宣告緩刑,難認妥適。
四、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㈠原審業已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率爾提供名下金
融帳戶帳號供匯入不明款項,復依指示綁定約定轉入帳戶,再陸續轉匯款項至指定帳戶而層轉上手,使詐欺集團順利獲得本案詐欺贓款,除造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被害人財產損害,更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匿犯罪所得,助長詐欺、洗錢犯罪之猖獗,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雖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然於審理時業已坦承全部犯行,而有面對司法追訴、處罰之意,且已勉力與有調解意願之被害人進行調解,最終與附表一編號4、7、11、16、17、18、20、22所示之被害人業已達成調(和)解,經其等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及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至其餘被害人則因無調解意願,或就賠償金額無共識,而未能調解成立(調解、和解內容及履行情形均詳如附表一、三所示),有各該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刑事陳述狀、被告提出之匯款單據等件在卷可參,稍彌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犯罪情節、其非居於具指揮監督權力之犯罪核心地位、造成附表一編號1至23被害人之損害多寡;並參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 ,暨其於原審審理時所陳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171-17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23「罪刑欄」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所為各次犯行,均出於同一犯罪動機,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接近,係重複實施同類型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可予以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復考量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益,及其犯罪手段對社會危害程度及應罰適當性等情狀綜合判斷,暨衡酌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173頁),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復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緩刑資格要件。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於原審審理時與附表一編號4、7、11、16、17、18、20、22所示之被害人業已達成調(和)解,且經上開被害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及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均如前述,足認被告有悔意,且願盡力彌補本件所生之損害。茲考量被告為其犯行已付出相當代價並獲得教訓,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已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則前開經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參酌被告另有部分調解內容尚在分期賠付中(詳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考量本件還款之期間,及檢察官、被告與對於緩刑條件、期間之意見(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173-174頁、本院金上訴字第857號卷第121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且為督促被告能確實履行,以保障其等之權益,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依附表三編號1-4所示事項(即調解筆錄所載之方法及內容),給付各被害人,已充分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而為量刑及宣告緩刑,並無濫用裁量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違法或不當情形。
㈡檢察官承告訴人潘昕妤之請求,以上開理由提起上訴,固非
無據,然被告業於本院與告訴人潘昕妤達成調解(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獲得告訴人潘昕妤之諒宥,且表明同意維持原審所處之刑度及緩刑宣告,有該調解筆錄復卷可參,足見於本院審理中,被告並無更不利之量刑因子存在,難認為原審就附表一、二編號23關於告訴人潘昕妤部分之量刑或緩刑有何不當,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
㈢至原審以命被告以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條件,給付被害人
如附表三編號1-4之金額為緩刑所附帶之條件,固非無見,然被告在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潘昕妤達成調解,已如前述,然連同該告訴人所達成之調解內容,尚有部分調解仍在分期賠付中(詳如附表三所示),考量本件還款之期間,及檢察官、被告對於緩刑條件、期間之意見(本院金上訴字第857號卷第121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且為督促被告能確實履行,以保障其等之權益,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依附表三所示事項(即本院調解筆錄所載之方法及內容),給付各被害人。若被告未能履行義務,或未遵期給付而情節已達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原審未及將附表三編號5之賠付條件納入緩刑之條件中,尚有未洽,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判,並諭知如附表三所示之緩刑附帶條件。
㈣被告犯罪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雖公布施行,該法第47
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然因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罪,故應無該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說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賜隆、張志宏、周容追加起訴,檢察官張志宏移送併辦,檢察官陳麒提起上訴,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方百正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慧玲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手法匯款至第一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之第一層帳戶匯款至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之第二層帳戶備註1張馨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3日,透過LINE結識張馨,並佯稱:可至「Asiagolden」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2時34分/3萬5,000元丁月婷元大帳戶112年2月4日12時38分/3萬5,000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原起訴書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228、18728號起訴書】2林政廷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9日,以暱稱「芸」,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林政廷,取得其信任後,要求其幫忙至投資網站操作,並佯稱:因其操作失誤,要求其自行投資獲利後償還40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4時31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原起訴書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228、18728號起訴書】2.調解不成立112年2月4日14時31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12年2月4日14時34分/3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3詹育臻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7日,透過LINE結識詹育臻,並佯稱:可至「FIDELITY」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2日12時24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不成立112年2月2日12時26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4江兪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下旬,透過LINE結識江兪樺,並佯稱:可至「OKEX」網站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2時41分/1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江兪樺7,000元,被告已給付完畢,此有原審調解筆錄(667調解卷第143-144頁)、被告整理之還款情形表(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177頁)可佐。5比邵舒浪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日,透過LINE結識比邵舒浪,並佯稱:可至「BYBIT貨幣交易所」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3時50分/3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6周欣瑀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間,透過LINE結識周欣瑀,並佯稱:可至「夢想盒子MKES」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3時53分/1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不成立7黃嫻恩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1日,透過LINE結識黃嫻恩,並佯稱:可至「AXT虛擬貨幣投資平台」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4時11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黃嫻恩60,000元,目前分期付款中(詳見附表二),此有原審金訴卷第667號卷附之調解筆錄(調解卷第341-342頁)、匯款憑證(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215-217頁)可佐112年2月3日14時20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8邱國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間,透過LINE結識邱國洋,並佯稱:可至「CSL」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1時21分/4萬5,000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112年2月4日11時22分/4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9吳鳳賢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間,以暱稱「 阿惠 」,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吳鳳賢,並佯稱:可至「ACUX」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1時28分/10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不成立112年2月4日11時29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0 田陳鳳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1日,透過LINE結識田陳鳳蘭,並佯稱:可至「CBN」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1時29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112年2月4日11時47分/1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1江謝玉瑩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9日,透過LINE結識江謝玉瑩,並佯稱:可至旗下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3時14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江謝玉瑩35,000元,有原審調解筆錄(金訴字第667號調解卷第111-112頁)、被告整理之還款情形表(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177頁)、匯款憑證(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195-199頁)可佐112年2月4日13時14分/2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2仇淑芬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0日,透過LINE結識仇淑芬,並佯稱:可至「台灣元宇宙交易所」網站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3時50分/3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13林奕承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以暱稱「瑄」,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林奕承,並佯稱:可至「yahoo奇摩超級商城-網路購物第1站,評價推薦NO.1」網站儲值購物並賺取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5時44分/1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不成立112年2月4日15時45分/10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4王畇澍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6日,透過LINE結識王畇澍,並佯稱:可至「ceo8.fidelaets.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1時41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移送併辦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0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15蔡維哲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8日,透過LINE結識蔡維哲,並佯稱:可至「AXT」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3時42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112年2月3日13時43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6許文鏵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以暱稱「浩浩」,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許文鏵,並佯稱:可至「THEFINANCE」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2時52分/3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許文鏵30,000元,此有原審調解筆錄(金訴字第667號調解卷第269-270頁)、匯款憑證(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209-213頁)可佐112年2月4日12時55分/4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7林昱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日前,透過LINE結識林昱辰,並佯稱:可至「Flying」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4時55分/5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一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4、20870、21655、21697、22428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林昱辰40,000元,有原審調解筆錄(金訴字第667號調解卷第181-182頁)、匯款憑證(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201-207頁)可佐112年2月4日14時55分/3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8林慧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4日,以暱稱「 林耀東 」,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林慧慈,並佯稱:「 陳銘鋒 老師」會協助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2時13分/1萬1,000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二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301、31715號追加起訴書】2.庭外和解,被告應給付林慧慈11,000元,被告已給付完畢,此有被告匯款憑證(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179-183頁)及林慧慈刑事陳述狀(原審金訴字第708號卷第79頁)足憑19蕭雅珍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日,以LINE暱稱「婷婷」結識蕭雅珍,並佯稱:可至「ziiearyes」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3日13時29分/4萬5,000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二次追加起訴部份【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301、31715號追加起訴書】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20陳緗鈺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前,以Instagram結識陳緗鈺,進而以LINE聯繫,並佯稱:可至「CNIntelligentAI虛擬化轉型onStrikingly」、「Flying」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2時29分/10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三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36、38055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陳緗鈺30,000元,被告已給付完畢,有原審調解筆錄(金訴字第748號卷第83-84頁)、匯款憑證(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185-193頁、刑事陳報二狀所附資料)可佐21張鈞皓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以Instagram結識張鈞皓,進而以LINE聯繫,並佯稱:可至「Exchange全方位市場」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2日12時6分/5,000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三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36、38055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不成立22葉仁豪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底,透過LINE結識葉仁豪,並佯稱:可至「THEFINANCE」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2日12時32分/8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三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36、38055號追加起訴書】2.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葉仁豪30,000元,被告已給付完畢,有原審調解筆錄(金訴字第748號調解卷第83-84頁)、匯款憑證(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185-193頁、刑事陳報二狀所附資料)可佐23潘昕妤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6日前某日,透過LINE結識潘昕妤,並佯稱:可至「METAMAX」網站投資,賺取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2年2月4日13時2分/10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1.第四次追加起訴部分【案號: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567號追加起訴書】2.於本院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可參。112年2月4日13時3分/10萬元丁子晴中信帳戶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調解成立罪刑1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張馨;詐騙金額3萬5,000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林政廷;詐騙金額13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詹育臻;詐騙金額10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江兪樺;詐騙金額1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比邵舒浪;詐騙金額3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周欣瑀;詐騙金額1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黃嫻恩;詐騙金額10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邱國洋;詐騙金額8萬5,000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9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吳鳳賢;詐騙金額15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田陳鳳蘭;詐騙金額6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附表一編號11(被害人江謝玉瑩;詐騙金額7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仇淑芬;詐騙金額3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3附表一編號13(被害人林奕承;詐騙金額25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4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王畇澍;詐騙金額5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5附表一編號15(被害人蔡維哲;詐騙金額10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6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許文鏵;詐騙金額7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7附表一編號17(被害人林昱辰;詐騙金額8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林慧慈;詐騙金額1萬1,000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9附表一編號19(被害人蕭雅珍;詐騙金額4萬5,000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0附表一編號20(被害人陳緗鈺;詐騙金額10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1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張鈞皓;詐騙金額5,000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2附表一編號22(被害人葉仁豪;詐騙金額8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3附表一編號23(被害人潘昕妤;詐騙金額20萬元)○丁子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三:緩刑之負擔編號被害人履行事項備註1黃嫻恩被告丁子晴應給付被害人黃嫻恩60,000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5日以前給付3,000元,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⑴即原審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750號調解筆錄內容。⑵被告已於113年6月26日、同年7月30日、同年8月23日各給付3,000元、3,000元、3,000元予被害人黃嫻恩(參見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215-217頁匯款憑證、刑事陳報二狀暨匯款憑證)。2江謝玉瑩被告丁子晴應給付被害人江謝玉瑩35,000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5,000元,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⑴即原審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445號調解筆錄內容。⑵被告已於113年4月13日、同年5月10日、同年6月12日、同年7月11日、同年8月15日各給付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予被害人江謝玉瑩(參見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177頁被告整理之還款情形表及第195-199頁匯款憑證、刑事陳報二狀暨匯款憑證)。3許文鏵被告丁子晴應給付被害人許文鏵30,000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5月5日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5日以前給付5,000元,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⑴即原審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479號調解筆錄內容。⑵被告已於113年5月3日、同年6月5日、同年7月5日、同年8月5日各給付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予被害人許文鏵(參見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209-213頁匯款憑證、刑事陳報二狀暨匯款憑證)。4林昱辰被告丁子晴應給付被害人林昱辰40,000元。給付方式為:1.於113年4月10日前,匯款6,000元至指定帳戶。2.餘款34,000元,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5,000元。3.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⑴即原審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443號調解筆錄內容。⑵被告已於113年4月9日、同年5月10日、同年6月12日、同年7月11日、同年8月5日各給付6,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予被害人林昱辰(參見原審金訴字第666號卷第201-207頁匯款憑證、刑事陳報二狀暨匯款憑證)。
5 潘欣妤 被告丁子晴應給付被害人潘欣妤82,000元。給付方式為:1.於114年1月15日前,匯款5,000元至指定帳戶(即右列調解筆錄所載之帳號)。2.餘款77,000元,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指定帳戶,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3,000元。3.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即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68號調解筆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