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61號
原   告  蔡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1,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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