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22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務人 曾敏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肆萬零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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