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徐煒庭 被告 魏靜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7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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