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41號聲請人 張蘭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婉渝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95002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23003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182004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