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55號聲請人永晟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泰安傢俱有限公司 蔡秉諺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110年12月31日105,775元A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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