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 劉家菁柯財守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葉乙成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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