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96號聲請人鼎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甲寅 代理人 謝孟庭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葉乙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山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練聰明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鼎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33,883元QD4134265民國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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