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14號聲請人 黃麗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限期起訴,必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對債權人為該項聲請,如非假扣押裁定之當事人,法院自無命其提起訴訟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87年度執全字第60
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亦即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776號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係訴外人慧璿企業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是僅該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即慧璿企業有限公司始得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聲請,故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