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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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東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李東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69號、107年度簡字第1195、1263號、108年度簡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3罪,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2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2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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