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諾亞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忠 被上訴人 馬愛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60,971元(1,451,421元+409,550元=1,860,97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