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17號上訴人 何陳秀雲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7,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