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17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1711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7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租賃契約書、房屋所有權狀及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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