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1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應攤還本息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請求之金額及違約金,並無爭執(
見本院卷第18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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