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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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4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5號原告北海道帝王蟹火鍋餐廳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台財訴字第098006144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所為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清光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