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6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族基本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原住民族基本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院臺訴字第098008379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原住民族基本法事件,不服被告函復有關原告申請補助房屋修繕費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結果,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65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5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本件爭訟金額不逾20萬元,依簡易程序終結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官蔡進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黃倩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