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6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226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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