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勞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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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勞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調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調解,準用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與相對人間有僱傭關係存在,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在臺北市○○○路○○○號,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世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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