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0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040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已為債務人寫好之書狀影本一份,以釋明已有對待給付之提出。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0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040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已為債務人寫好之書狀影本一份,以釋明已有對待給付之提出。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