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一一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甲○○、乙○○二人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傷害等案件,涉犯傷害罪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一一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被告甲○○另涉犯強制罪部分,則經本院判處拘役五十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