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9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霖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 吳棠杰 」之記載,更正為「吳柏霖」。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