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幼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3674號、110年度偵字第40876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下午3時宣判,然承審法官因新冠肺炎之疫情,而有依防疫規定應予隔離之情事,致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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