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54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辯論
終結,定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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