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54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辯論
終結,定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