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27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麗國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271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管理費及利息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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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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