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貸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新妹 間請求返還信用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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