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陳玉琳 被告 王雅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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