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16號上訴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被上訴人 陳羿冲 設計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羿冲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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