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217號聲請人 胡荔麗
胡亞文 胡安宇 胡安皓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相對人 胡亞雄
胡亞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關於第一項部分,逾期駁回聲請,其餘事項逾期即逕為裁定,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聲請人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相對人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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