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27號原告 劉瀞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振援 間聲請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闡明離婚事實、原因、請求權基礎,並提出相關事證,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