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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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朱台生男五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朱台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朱台生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