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八七號
自訴人財團法人甲○○○著作權仲介協會代表人代表人 丁曉雯 代理人 呂學育 被告乙○○男三
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宗輝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曾正龍
法官郭惠玲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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