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瑞嵐(原名游國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瑞嵐(原名游國忠)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古瑞君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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