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覃 瓊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覃」瓊逸抑或「」瓊逸請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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