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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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存字第22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85號判決,為預供擔保免為執行,曾提供新台幣2,259,2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2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擔保金,已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提存書、國民身分證、本院96年度字第2485號判決等件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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