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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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34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二審(按第一審由相對人起訴繳費)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2377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