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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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981號聲請人乙○○○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有無第一順序繼承人不明,聲請人應釋明之。如無,聲請人應提出切結書。
二、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無消極財產,亦應載明)。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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