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11號聲請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街○○號)於97年2月26日死亡,聲請人於97年4月30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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