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222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子揚

上列被告因過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子揚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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