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01號
原告 楊宗翰 (住址詳卷)
被告 谷沛庭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56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谷沛庭所涉對原告楊宗翰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63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