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01號

原告 楊宗翰 (住址詳卷)

被告 谷沛庭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56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谷沛庭所涉對原告楊宗翰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63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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