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88號

抗告人 吳宣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蘇圓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該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將抗告、再抗告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新臺幣《下同》1,000元),加徵10分之5(即增為1,500元),抗告人於114年1月23日提起抗告,即應適用修正後之前開標準,繳納抗告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

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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