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信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已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鄭富容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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