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