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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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9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4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