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63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黃錦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95年11月13日公司名稱由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21,365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13,486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13,486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07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6,109元、違約金雜費計1,77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及帳單說明、債權移轉文件、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公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07年度司促字第246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錦佩│自民國1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113486││年11月28日起││五│││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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